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青岛市飞镖协会”简称“青岛镖协”。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从事飞镖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者、爱好者及有关飞镖运动的科研机构、从事或者支持、爱好飞镖运动的单位、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协会是青岛市体育总会团体会员、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性体育组织,是代表青岛市参加全国、全省同类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在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范下,以促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促进全民健康水平为目的,推动全市飞镖运动的普及和开展,提高飞镖运动技术水平,发展同国内外同类民间组织和运动动员之间的友好关系。
本协会的近期目标是:参与并组织全国飞镖赛事,做好年度飞镖比赛的各项准备,为举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的飞镖比赛尽最大的力量。团结、组织全体会员并动员全市各界完成好这项比赛。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岛市体育总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青岛市南区香港中路50号(青岛国际新闻中心85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飞镖运动项目在青岛的宣传、推广;
(二)制定我市飞镖运动项目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举办或者承办飞镖运动项目竞赛;
(四)组织飞镖项目运动队代表青岛市参加全省、全国或国际比赛;
(五)组织飞镖运动项目的相关活动,促进飞镖运动项目的产业开发;
(六)进行飞镖运动项目的国内外交流活动;
(七)指导各下属机构和俱乐部开展工作;
(八)组织飞镖运动项目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对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专业技术职称进行认定并向行政审批部门推荐。实施对本项目裁判员管理;
(九)进行飞镖运动项目的科研。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必须是热爱、关心并支持飞镖运动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是从事飞镖运动项目的单位或团体;
(四)个人会员必须在飞镖运动项目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代表本协会参加省以上比赛;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委员;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协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出席重要活动、会议等。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得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青岛市飞镖协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赵德政 傅源 张逸之 常军 孙玉利 郭斌 徐海清
200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