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飞镖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定名为中国飞镖协会,简称“中国镖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DARTS ASSOCIATION”缩写为“CDA”。

第二条    中国飞镖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体育社团,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飞镖组织和活动的合法组织。中国飞镖协会是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飞镖协会章程并在飞镖领域有一定影响的,自愿加入中国飞镖协会的单位和个人组成。

第三条    中国飞镖协会的宗旨是依据《体育法》,组织和团结全国飞镖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普及飞镖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扩大国际体育交流,加强与国际和亚洲飞镖联盟的联系,为增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  中国飞镖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飞镖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飞镖协会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飞镖运动的发展,提高飞镖运动水平,其业务范围:

  (一)全国负责中国飞镖运动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中国飞镖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宣传和普及飞镖运动知识,大力发展飞镖事业,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飞镖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三)拟定、修改飞镖竞赛制度、规则和裁判法,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四)指导各会员单位飞镖运动的普及和提高。
  (五)制定飞镖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飞镖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
  (六)参加国际飞镖组织的有关活动和比赛。
  (七)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申请、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飞镖比赛及表演联谊和培训工作。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飞镖组织的友谊。
  (八)负责组织举办全国性各类飞镖竞赛,加强会员协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飞镖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九)负责组织飞镖理论、科研、运动技术和经验交流。
  (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飞镖器材、装备的研制和生产进行技术指导、审定和管理。
  (十一)结合本项业务,监管、指导开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发展飞镖事业服务。
  (十二)象社会宣传、介绍有关飞镖运动的各种信息、动态和经验,表彰先进。
  (十三)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飞镖协会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飞镖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遵守中国飞镖协会章程;
  3.有加入中国飞镖协会的意愿;
  4.该团体系合法团体,负责管理辖区范围内举行的飞镖活动;
  (二)个人会员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遵守中国飞镖协会章程;
  3.年满16周岁,从事飞镖活动一年以上,志愿加入中国飞镖协会,并在飞镖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
  1.向中国飞镖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中国飞镖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中国飞镖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中国飞镖协会团体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
  1.某地区未成立飞镖组织,凡符合个人会员资格者,可向协会秘书处直接递交入会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2.某地区已有飞镖组织,中国镖协不再受理该地区的个人入会申请;任何个人申请入会,直接向该地区飞镖组织提出入会申请。

第十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中国飞镖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优先参加中国飞镖协会举办的活动和承办国内、外飞镖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飞镖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团体(含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积极宣传飞镖运动;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退会
  (一)团体或个人会员退会须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国飞镖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必须有1/2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可当选。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中国飞镖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中国飞镖协会的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本协会法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和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脚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飞镖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国家体育总局的拨款;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动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财务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力、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协会会旗、会徽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飞镖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文完)